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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业公司、吉林松**管理委员会、吉林市**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业公司(简称长**司)、上诉人吉**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4)吉**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委托代理人李**,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城**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4)吉**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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