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延边嘉和房地**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延边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