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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边嘉和房地**限公司、延边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延边嘉和房地**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延边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2011)延中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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