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蛟河亿隆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张**、孙**,被上诉人蛟河亿隆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红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