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省**有限公司与蛟河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蛟河亿隆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张**、孙**,被上诉人蛟河亿隆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曲红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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