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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责任公司与松原市君和房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扶余市**责任公司(简称粮**司)因与上诉人松原市君和房地**责任公司(简称君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粮**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君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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