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于2014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应退4500元,剩余450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