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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江苏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石**于2014年5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应退4500元,剩余4500元,由上诉人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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