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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兰市交通局对山东华**限公司执行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限公司(简称华**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潭区黑大公路改建工程大口钦段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龙潭项目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1月7日对提取到期债务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称,请求中止执行,解除提取行为。事实及理由为:龙潭项目办尚欠舒兰市交通运输局拆迁补偿及已完工工程量款约618余万元,此笔款项依法可与我局占用龙潭项目办的款项抵销。因此特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驳回申请执行人华通路**司要求执行我局所谓“到期债务”的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吉**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潭项目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华**公司工程款4,379,863.47元及利息损失(自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龙潭项目办未履行判决义务,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吉**执字第27号执行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龙潭项目办承建国道黑大线法特农场至大口钦二级公路时,国**政部,省交通厅应拨给龙潭区二0二线项目车购税补贴资金585万元,实际已拨给舒兰**输局,由舒兰**输局将该笔款项占有、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提取国**政部拨给被执行人龙潭项目办585万元。

另据吉林**输局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黑大线资金的说明表示:“国家给予国道黑大线法特农场至大口钦二级公路项目车购税补贴2350万元,其中舒*段补贴1765万元,龙潭段补贴585万元。我局计划部门根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出舒*应为1765万元,龙潭段应为585万元,工程决算时由舒*局、龙潭局两部门自行挂帐处理。舒*局欠龙潭局车购税58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政部、省交通厅拨付给被执行人龙潭项目办二0二线项目车购税补贴资金585万元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案外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占有该专项资金,应予返还;案外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称被执行人龙潭项目办欠其工程款与拆迁补偿款618万元用以抵销其占有的龙潭项目办补贴款585万元,由于双方之间未进行工程决算,故其债权债务关系尚不明确,不符合债务抵销之事由,同时占用的585万元系专项资金,亦不能予以进行债务抵销。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舒兰市交通运输局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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