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吉**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吉**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