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葛**,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蛟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