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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责任公司与孙**及蛟河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省**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葛**,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蛟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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