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有限公司、黄*与被告吉林市宝**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大洋众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有限公司、黄*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有限公司、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59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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