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吉**有限公司、第三人曲文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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