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工程公司、大洋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5.00元由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