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蛟河市**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给付原告蛟河市**程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款350,00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蛟河市**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56,078.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并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2,6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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