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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船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1、被告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王**工程款110,500.00元;2、被告侯**给付原告王**上述款项利息损失3,102.00元,与上款一并给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终结。201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结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船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费1,64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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