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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地堪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腾达地堪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工资账户,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10月11日共计扣划执行款2万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2)吉**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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