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道办事处诉被告丹东市**有限公司、丹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市**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丹**街道办事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