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设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设总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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