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吉**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00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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