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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北**责任公司诉蛟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北**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蛟河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北**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市北**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75.00元,减半收取9487.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4487.50元,由被告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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