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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龙井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元,退还给上诉人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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