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齐**、富裕县**有限公司、富裕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冯**与被申诉人齐**、富裕县**有限公司、富裕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齐齐**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齐*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3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65号民事抗诉书,以齐齐**人民法院(2013)齐*再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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