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吉林**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通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以被告吉林市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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