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4月22日以被告杜*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九**出所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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