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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合作公司,哈尔滨**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诉被告哈尔滨**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电机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哈电机厂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国**司诉称: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国**司与哈电机厂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国**司陆续承建哈电机厂发包的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轻合金厂厂房改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双方就主要施工项目签订建设施工合同,部分工程以哈电机厂向国**司下达技术通知单方式确定施工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工程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等分别进行约定。其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为合同价款的30%、其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支付,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约定价款的95%时不再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国**司组织施工。哈电机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的预付款后,未再支付其余工程款。国**司承建的哈电机厂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于2010年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0年12月30日国**司与哈电机厂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其中,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7,861,488.96元,轻合金分厂厂房改建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5,439,218.36元。国**司承建的零星工程于2011年末均移交哈电机厂正常使用,该部分零星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378,693.82元,三项合计国**司承建哈电机厂已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3,679,401.14元。国**司承建的以上三部分施工工程,哈电机厂分八笔向国**司支付工程款,总计金额59,193,04.91元。其中,(1)2009年10月19日付100万元;(2)2010年06月19日付657,000元;(3)2010年08月19日付款140万元;(4)2010年08月26日付803,000;元(5)2010年9月17日付91万元;(6)2012年11月19日付26,304.91元;(7)2014年11月17日付733,000元;(8)2015年02月12日付39万元。根据工程总造价及被告付款总金额,结合上述三部分建设工程均已移交哈电机厂占有使用多年之事实,哈电机厂尚欠应付国**司工程款本金为7,640,096.23元。虽经国**司不断索要,哈电机厂以各种理由推托。哈电机厂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给国**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哈电机厂立即给付国**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7,760,096元,欠款利息(截止于起诉之日)2,300,000元,后变更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为242万元。合计10,060,096元;2、哈电机厂给付工程欠款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哈电机厂负担。

被告辩称

哈电机厂辩称:对国**司起诉本金数额无异议,但对其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有异议。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国**司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如下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国**司与哈电机厂关于控制事业部(控制分厂)工程合同书、决算书及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

(一)工程合同书

证据A1、2009年9月29日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2009年9月29日,本案双方签订关于u0026ldquo;控制事业部电镀厂房改造工程u0026rdquo;工程合同书。工程造价228万元,工期2009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工程价款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保修期满一次支付给承包方。造价结算方式:招标价格让利6%。

证据A2、2015年4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意在证明:2015年4月10日,本案双方就控制事业部电镀厂房改造签署增补工程合同书,确认工程总造价3,351,245.51元,涉及决算书3本,已签订合同书228万元,补签合同书部分工程造价1,071,245.51元。补签合同的工程工期为2009月10月10日至12月10日,工程价款支付为验收合格付至工程价款的90%,其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届满。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证据A3、2010年8月18日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2010年8月18日,本案双方签订关于u0026ldquo;控制事业部ABC栋增加工程u0026rdquo;工程合同书。工程造价300万元,工期2010年5月28日至9月15日。工程价款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保修期满一次支付给承包方。造价结算方式:招标价格。

证据A4、2015年4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意在证明:2015年4月10日,本案双方就控制事业部ABC栋改造增补工程合同书,确认工程总造价4,510,243.45元,涉及决算书16本,已签订合同书300万元,补签合同书部分工程造价1,510,243.45元。补签合同工程的工期2009月10月10日至12月10日,工程价款支付:验收合格支付工程价款的90%,其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届满。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以上四份合同书,工程合同书确定工程总造价7,861,488.96元。

(二)工程决算书

证据A5、控制悬臂吊基础工程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68,269.38元。

证据A6、控制事业部栋(变更部分2)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404,323.79元。

证据A7、控制事业部A、B栋改制工程(平台基础)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98,940.53元。

证据A8、控制分厂B栋换屋面板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074,245.20元。

证据A9、控制A栋彩钢板房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454,360.73元。

证据A10、控制分厂A栋、B栋厂房补充项目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177,880.34元。

证据A11、控制事业部集油坑工程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2,400.99元。

证据A12、控制分厂过栋车基础工程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86,800.84元。

证据A13、控制事业部电镀厂房A栋休息室室外钢梯及槽形板涂刷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20,476.34元。

证据A14、控制分厂A栋拆除污水池、酸碱池、平台基础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91,900.99元。

证据A15、控制事业部变更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30,287.20元。

证据A16、控制办公室散水、屋面挑檐维修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3,196.54元。

证据A17、控制分厂A栋厂房安装铁艺窗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49,785.75元。

证据A18、控制拆除防护措施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41,773.76元。

证据A19、控制分厂A栋厂房平台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55,015.68元。

证据A20、控制事业部新建吊车梯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0,585.39元。

证据A21、控制事业部电镀厂房工程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893,198.73元。

证据A22、控制事业部A栋厂房采暖及给排水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84,465.80元。

证据A23、控制事业部A、B栋厂房改造照明工程及A栋彩钢板房照明工程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73,580.98元。

以上工程造价决算书总金额7,861,488.96元,与合同书确定造价相符。

证据A24、控制分厂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意在证明:2010年12月20日,完成控制分厂施工工程,2010年12月30日,国**司将施工工程全部交付给哈电机厂使用。

第二部分证据:国**司与哈电机厂关于轻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工程合同书、决算书及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

(一)工程合同书

证据A25、2010年1月6日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2010年1月6日,本案双方签署关于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新建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造价219万元(招标价),工期2010年5月1日至8月30日,工程价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时不再按进度支付,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证据A26、2010年9月1日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2010年9月1日,双方签署关于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增补部分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造价130万元(以工程决算为准),工期2010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发包方预付91万元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预留10%质保金一年后支付。

证据A27、2015年4月1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意在证明:2015年4月10日,本案双方签署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增补工程合同,确认轻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工程涉及决算书11本,工程总造价5,439,218.36元,已签订工程合同书2本,分别为合同价款219万元、130万元。补签合同书部分工程造价1,949,218.36元。补签工程工期2010年7月20日至9月20日。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支付工程价款的90%,其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届满。质保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二)工程决算书

证据A28、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采暖、给排水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07,652.41元。

证据A29、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改造工程电气部分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84,714.87元。

证据A30、轻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556,880.20元。

证据A31、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设备基础工程。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62,469.4元。

证据A32、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休息室窗设铁艺护栏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968.07元。

证据A33、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修改部分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23,275.84元。

证据A34、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厂房工程后报部分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706,042.72元。

证据A35、轻金分厂线切割加工中心厂房水暖管道增加部分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61,619.69元。

证据A36、轻合金分厂线切割中心净化系统地沟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786,868.78元。

证据A37、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装饰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19,421.47元。

证据A38、轻合金分厂临时切割机间改造(电气)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6,304.91元。

以上工程决算总造价为5,439,218.36元,与合同书确定造价5,439,218.36元相符。

证据A39、工程竣工交接证明书。意在证明:轻合金分厂线切割厂房工程,完工日期2010年12月18日,国**司交付给哈电机厂日期2010年12月30日。

第三部分证据:国**司、哈电机厂双方签署关于零星工程合同书、决算书。

证据A40、垃圾站电气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2,167.42元,工期2009年5月1日至5月10日,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保修期满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证据A41、仓储部铲磨地面、冷库休息室及办公楼东侧步道板铺设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113,361.34元,工期2009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

证据A42、垃圾场简易仓库工程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32,592.74元,工期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0日,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保修期满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证据A43、线圈重型车间隔断改造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11,702元,工期2011年6月10日至6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

证据A44、线圈重型车间包扎间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书。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181,120.53元,工期2011年7月10日至8月10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90%价款,10%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一年)期满后支付。

证据A45、控制事业部18米跨安全道、厂房主干道环氧面层剔除工程。意在证明:约定工程造价37,747.79元,工期2011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工程验收合格支付全部工程款。

(二)工程决算书

证据A46、新建垃圾站(电气)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167.42元。

证据A47、仓储部办公楼东侧厂外通道铺道板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24,368.11元。

证据A48、仓储部冷库休息室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50,161.46元。

证据A49、仓储部二铲磨库房砼地面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8,831.77元。

证据A50、线圈重型车间汽发下线隔断改造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6,702.10元。

证据A51、线圈重型车间汽发下线隔断改造工程(增加部分)工程决算。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5,000元。

证据A52、线圈重型车间包扎间外立面改造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181,120.53元。

证据A53、控制事业部18米跨安全道、厂房主干道环氧面层剔除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7,747.79元。

证据A54、生活垃圾场新建简易仓库工程决算书。意在证明:工程决算造价32,592.74元。

以上工程决算造价总额378,691.90元。

第四部分证据:哈电机厂2015年支付的工程款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变更情况说明。

证据A55、2015年2月12日、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27日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各一张。意在证明:哈电机厂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4月27日、5月27日向国**司支付工程款733,000元、39万元、12万元,以上三笔共计1,243,000元。

证据A56、2014年10月30日企业变更情况说明一份。意在证明:国际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哈电机厂对国**司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国**司所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无异议。

哈电机厂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证据认证意见:对国**司所举示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的内容,均予以确认有效,并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国**司与哈电机厂建立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国**司陆续承建哈电机厂发包的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轻合金厂厂房改建工程以及其他零星工程。双方就主要施工项目签订《建设施工合同》,部分工程以哈电机厂向国**司下达技术通知单方式确定施工内容。建设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工程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结算等分别进行约定。其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为合同价款的30%、其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期支付,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约定价款的95%时不再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国**司组织施工,哈电机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30%的预付款后,拖欠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国**司承建的哈电机厂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于2010年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于2010年12月30日与哈电机厂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其中,控制分厂厂房改建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7,861,488.96元,轻合金分厂厂房改建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5,439,218.36元。国**司承建的零星工程于2011年末均移交哈电机厂正常使用,该部分零星工程经哈电机厂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378,693.82元。三项合计国**司承建哈电机厂已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3,679,401.14元。国**司承建的以上三部分施工工程,哈电机厂分八笔向国**司支付工程款,总计金额59,193,04.91元。其中,(1)2009年10月19日付100万元;(2)2010年6月19日付657,000元;(3)2010年8月19日付款140万元;(4)2010年08月26日付803,000元;(5)2010年09月17日付91万元;(6)2012年11月19日付26,304.91元;(7)2014年11月17日付733,000元;(8)2015年2月12日付39万元;(9)2015年5月27日付12万元,哈电机厂尚欠国**司工程款本金为7,640,096.23元。哈电机厂对拖欠的工程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对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答辩称应以法律规定为准。

双方诉辩焦点:拖欠工程款本金利息计算起止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司与哈电机厂于2009年至2011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部分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及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司已依约完成所建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哈电机厂使用至今。经双方结算,哈电机厂对拖欠国**司工程款本金数额无争议,故国**司诉讼请求哈电机厂给付拖欠的工程款本金7,640,096.23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拖欠工程款本金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问题。哈电机厂迟*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对迟*履行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对工程付款时间约定为工程经验收合格,哈电机厂支付国**司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金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年支付,利息应自此日起计算,利息计算给付标准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司诉讼请求哈电机厂给付其截止至2015年5月27日逾期未付拖欠工程款利息2,398,146元(利息计算方法附后),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合作公司工程款本金7,640,096.23元;

二、被告哈**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合作公司逾期工程款本金截止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2,398,146元,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60.58元,由哈尔滨**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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