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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黑龙江**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坤**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9月6日,邓*与坤**产公司签订合同书,发包人为坤**产公司,承包人为邓*。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为盛景嘉居二期1号楼、3号楼,工程地点为宾州镇文靖南路,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大约面积为18200mu0026sup2;,结构形式为砖混6层。工程内容为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消防等工程。二、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建筑物2米以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1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施工图按GB/T50353-2005《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执行。五、文明施工标准:文明施工,工完场净。六、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价款:住宅按每平方米1250元,商服按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方式:以抵房形式付款,抵房价按当时的销售价格。八、违约责任,由于乙方(邓*)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在工程款中扣除2000元,延误工期15天以上,甲方(坤**产公司)由其终止合同,更换施工队伍,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扣除3%。乙方必须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拖欠农民工资,不发生一次农民工上访闹事事件,每发生一次将向甲方承担5000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支付给农民工。合同约定抵款价格为:二层2480元/mu0026sup2;,三至五层2580元/mu0026sup2;,六层2380元/mu0026sup2;,七层2200元/mu0026sup2;。上述协议签订后,邓*于2012年10月10日施工,2013年7月14日起双方开始进行结算工程款,由于对已完成工程的结算产生争议,邓*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双方确认工程量为商服是2954.6mu0026sup2;是一号楼的商服,三号楼的商服是995.28mu0026sup2;,住宅是12773.2mu0026sup2;。即商服工程造价为3949.88mu0026sup2;u0026times;1350元=5332338元,住宅工程造价为12773mu0026sup2;u0026times;1250元=15966250元,合计21298588元。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3月7日坤**产公司先后以房屋及车辆等形式给邓*拨付1号楼、3号楼工程款24张票据合计22808230元。邓*确认坤**产公司已给付24张票据工程款,但对其抵顶工程款的房屋数量、方式、价格有异议,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

邓财诉称:请求法院判令坤**产公司立即给付120万元的房产,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坤**产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坤**产公司辩称:对承包事实无争议,对邓*提出的请求不予认可。邓*承揽的施工为盛景家居一号楼和三号楼及小区北侧的二层商服是事实,签订合同的时间如邓*所述是事实,一号楼和三号楼、北侧二层商服三个工程邓*共完成总造价21482288元,坤**产公司针对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已支付工程款24778610元,多支付给邓*3296322元。针对邓*三项工程项目坤**产公司应扣除质保金1074114元,资料费57110元,资质挂靠费484184元,工程违约金664548元(一号楼和三号楼的工程违约金),北侧二层商服违约金20万元。合同约定邓*应交劳保统筹费用10万元,合同约定因邓*施工造成上访事件一次扣除5000元,一共六、七次共计3万元。最后工程质量不合格实际造成损失19万元,上述九项共计是6096278元,所以坤**产公司不能给付邓*300万元的工程款,邓*还应当返还坤**产公司600多万元的款项。

坤**产公司反诉称:一、请求判令邓*返还坤**产公司多给付的工程款3277662元;二、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工程质保金1074114元;三、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资质挂靠费484184元;四、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工程违约金664548元;五、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违约罚金200000元;六、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劳保统筹费用100000元;七、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上诉事件费用30000元;八、请求判令邓*给付坤**产公司工程实际损失费用100000元,以上八项共计5930508元;九、邓*承担诉讼费用。

邓*对坤**产公司的反诉辩称:坤**产公司反诉提出多支付邓*300多万不属实。工程质保金100多万元不予认可,因为合同中明确规定质保金是20多万元,资料费不知从何而来,挂靠费不清楚。因为坤**产公司违约,所以让邓*承担一、三号楼违约金不合理。劳保统筹费、上访事件费用、对实际工程款损失不知从何而来,所以对坤**产公司的九项反诉请求均不予认可。

原审判决认为: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u0026ldquo;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u0026rdquo;,因此邓*与坤**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本案工程款如何确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u0026rdquo;本案邓*请求是要求坤**产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坤**产公司取得的是邓*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的建筑物。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尽管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故只能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本案虽然合同无效,但仍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来计算工程造价。庭审中,邓*对坤**产公司提供的结算票据中的抵账房屋和方式,抵款价格有异议,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履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箅方式为:以抵房形式付款,抵房价按当时的销售价格。故邓*在坤**产公司提供的结算票据上签字,应视为对抵账房屋价格变动的认可。经过邓*与坤**产公司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工程量:商服工程造价为3949.88平方米u0026times;1350元=5332338元,住宅工程造价为12773平方米u0026times;1250元=15966250元,工程总造价合计21298588元。坤**产公司已支付给邓*工程款22808230元,故对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坤**产公司反诉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坤**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2808230元,其为坤**产公司作出该意思表示,同时亦有已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应当认定其自愿补偿邓*的行为,其现又主张邓*退回其多支付的工程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坤**产公司反诉要求邓*给付工程质保金、资质挂靠费、工程违约金、违约罚金、劳保统筹费用、上诉事件费用、工程实际损失费用,因合同无效,不存违约的问题,故对坤**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昊**公司要求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其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邓*与黑龙江**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无效;二、驳回邓*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黑龙江**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邓*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656元,由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同时缴纳。

坤**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坤**产公司多支付工程款,但却认定是坤**产公司自愿补偿给邓*属错误,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的,坤**产公司多支付1509642元,这部分多支付工程款有什么理由不返还坤**产公司,没有依据认定是坤**产公司自愿补偿邓*。原审法院以邓*没有资质为由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得按实际发生工程处理,违约金可以不提,但工程质保金必须留存,如工程质量有问题,必须由施工方邓*负责,质保金与合同有效无效没关系,所以l064929元质保金必须留存。劳保统筹费10万是施工方实际发生费用,应当有邓*承担。

邓*辩称:坤**产公司提供的24张票据其中有几张对于工程款不符,价格与合同不符。坤**产公司共两次给付工程款,第一次因为到县里信访,第二次是把坤**产公司告到北京,县里边领导开会经过账目核实又给拨了50%工程款,所以坤**产公司说的不符合事实。案涉工程2012年的合同,2013年5月19日才正式开工,坤**产公司应该在这期间给邓*一定的补偿,要求质保金不予扣除。不应该交付10万元劳保统筹费。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举示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确认原审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10万元劳保统筹费用问题。本案中收取涉案工程的劳保统筹费用的主体是社保机构,而交纳该劳保统筹费用的义务主体是施工方,坤**产公司主张其代替施工方向社保机构缴纳劳保统筹费用,但并未举示证明其已缴纳涉诉工程的劳保统筹费用的证据,故坤**产公司请求邓*给付10万元劳保统筹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质保金问题。质保金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为担保所建工程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维修,而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合同工程出现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因坤**产公司未预留保证金,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坤**产公司要求邓*给付l064929元质保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案涉工程在保质期内发生维修费用,坤**产公司可另行向邓*主张。

关于坤**产公司多支付工程款问题。坤**产公司与邓*在合同中虽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为u0026ldquo;以抵房形式付款,抵房价格按当时的销售价格u0026rdquo;及具体抵款价格,但是坤**产公司在实际给付工程款时对于抵房价格又进行变更,坤**产公司做为工程发包方,在给付工程款时应尽有谨慎给付义务,且根据坤**产公司在庭审中陈述u0026ldquo;在相关部门处理和双方朋友协调下u0026rdquo;是多支付工程款原因,应属于对工程价款再进行变更的诺*给付行为,故原审判决驳回坤**产公司主张邓*返还多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并无不当。坤**产公司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5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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