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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逊克县人民法院(2012)逊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玉为,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陈**在原审法院诉称,陈**与李**在2011年5月13日签订了**三局生态园建筑工程水暖、上下水工料承包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每平方米55.00元,总造价按实际建筑面积核算(实际面积11962平方米,综合造价657,910.00元),由乙方先期支付给甲方保证金10,000.00元。在工程进行每两层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总造价2%的工程款共六层合计6%。合同约定在进行安装前甲方给付乙方工程款总造价60%的材料款进行购买材料。该工程完成后甲方按工程总造价3%扣押保修金,期限为二年,剩余工程款项竣工后一次性付清。现该工程已经验收,住户已经入住,并已经超过合同履行的期限。陈**多次到李**处追要,李**采取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目前甲方尚欠乙方陈**工程款及工人工资197,328.00元。现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切实维护陈**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审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李**在原审法院辩称,建筑实际结算面积11062平方米,价格55.00元每平方,安装时有争议,该工程是包工包料包给陈**的,按照李**的意愿是进了材料才给钱,李**拿完钱陈**才进的料干的活,争议时候签了个补充协议,约定是10月10日交工,超期一天罚款5,000.00元,协议上面有陈**的签字。活干到供暖时候,没有达到验收状态,因为包工包料包含水表,没有给安装。当时闹争议陈**就走了,打电话也打不通,就像失踪了。陈**走了之后发生很多费用,连水表带保温材料,检测费用共计97,820.00元。因为水暖的问题,九三正**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司)下达了100,000.00元的罚款通知。工程验收后检查出问题,正**司要求整改,整改费共计139,050.00元。后期李**与正**司结算时,因采暖问题没有按照图纸施工,扣款47,848.00元,楼梯间立管没有保温扣款12,000.00元,地沟管道井管没有保温扣款20,000.00元,采暖地热未安装苯板,扣款150,000.00元,总计扣款229,848.00元。李**与陈**签的补充协议工期超75天,每天罚款5,000.00元,李**给陈**拨现金509,790.00元,没有拨款走了之后安装水表、人工费97,8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5月13日陈**与李**在九三农管局签订了九三局生态家园水暖、上下水工料承包及安装,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00元,总造价按实际建筑面积合算,由乙方付给甲方保证金一万元。工程付款方式,在工程进行每二层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的2%现金。工程进行总体安装前由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60%材料款进行购买材料,保证金一万元同时给付现金。按工程总造价3%留保修金,期限为二年,剩余工程款竣工一次性付清。工程工期自2011年5月25日至2011年9月10日。合同签订后,陈**于2011年5月13日向李**交保证金一万元。工程主体完工后,同年9月李**未按合同约定向陈**拨付工程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双方于2011年9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9月4日李**付给陈**材料款400,000.00元,完工日期10月10日。陈**在去哈尔滨进材料时,李**未按补充协议履行给付陈**材料款,而是派其工程项目经理李**及会计史占明共同去哈尔滨市进料,其材料均由李**的项目经理李**同意购买后由李**直接付款,包括水表在内的水暖材料均由李**购买,并由陈**出具料款收据,李**累计向陈**给付材料人工费509,790.00元。工程至2011年12月31日,陈**在水暖完工后,人员撤走。李**承建的生态家园建筑工程,于2012年10月18日工程进行结算,其实际工程量11062平方米。陈**要求李**给付剩余水暖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陈**、李**签订的水暖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陈**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包的水暖安装工程已完工,李**履行合同时未按合同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陈**要求李**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该工程经李**于2012年10月18日与开发方结算,陈**计算的面积为图纸测算面积,应以工程竣工结算面积为准。李**辩解陈**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超期75天,陈**违约支付违约金每天5,000.00元的观点。经庭审查明,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陈**支付工程款,致使陈**大包工程无法进料工期过长,其责任在李**,故李**的辩解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李**辩解陈**未按标准购买水表,造成后期又重新购买水表93,060.00元,及安装人工费共计97,820.00元,应由陈**承担的观点,经审理查明,陈**在购买水暖材料时,李**派其项目经理李**及会计史占明共同去购买,所进水暖材料在征得李**方项目经理李**同意后,并由李**直接付款,不是陈**购买,故水表不符合规定的责任应由李**承担。重新购买水表款93,060.00元、水表二检费780.00元应由李**承担,李**要求由陈**承担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因陈**承包水暖、上下水是大包工程,水表应由陈**负责安装,故李**支付的水表安装费用1,980.00元,应由陈**承担。水暖保温材料费2,000.00元,在庭审时陈**认可,故此笔费用应由陈**承担。李**辩解陈**室内未铺砼钢丝网应扣款47,848.00元的观点,因图纸未要求铺设砼钢丝网,陈**施工符合图纸要求,开发方提出铺设砼钢丝网不属于陈**施工范畴,如铺设应增加工程量,李**未给陈**增加工程量,故费用不应由陈**承担,李**辩解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李**辩解陈**施工的14号、15号、16号楼房采暖整改费用139,050.00元,在庭审质证时李**未能提交维修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证实该笔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李**辩解原采暖挤塑板改苯板差价150,000.00元的观点,因工程总结算单扣款明细第5项记载防水、挤塑板差价200,000.00元,扣款明细中没有采暖挤塑板改苯板差价150,000.00元,在采暖、给水、电气问题整改通知中也没有该项费用,故不应由陈**承担,李**的此项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李**辩解地沟管道井保温不合格扣款20,000.00元,因工程总结算单扣款明细第4项管道井扣款20,000.00元,管道井应系楼房主体施工范畴不是采暖施工范围,没有说明是采暖保温扣款,故李**此项辩解观点法院不予支持;楼梯间立管未保温扣款12,000.00元在采暖图纸设计说明三、采暖设计第8项楼梯间、直埋及敷设在管沟内的管道、管件及采暖主立管均需保温的要求,陈**在采暖施工过程中,因楼梯间立管在管道井中,未做保温,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扣款应由陈**承担,故李**的辩解观点法院予以支持;李**辩解因水暖未交工,影响整体工程验收,罚款100,000.00元,因李**提交的工程总结算单扣款明细中没有此项罚款,故此项费用未实际发生,李**要求陈**承担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现陈**承建的生态家园14号、15号、16号楼房的水暖工程,保修期二年已届满,李**应按合同约定将剩余工程款给付陈**,陈**采暖施工面积11062平方米,每平方米55.00元工程总价款为608,410.00元,李**已支付陈**509,790.00元,扣除水表安装费用1,980.00元、水暖保温材料费2,000.00元、楼梯间立管未保温扣款12,000.00元,李**实际应支付原告82,640.00元。陈**要求李**返还10,000.00元保证金的请求,因陈**大包工程,未安装水表,且工程完工后,陈**在保修期内未进行保修,故陈**缴纳的工程保证金不予返还,陈**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李**给付陈**水暖工程款82,640.00元。案件受理费4,247.00元由李**承担1,866.00元,陈**承担2,381.00元。

上诉人诉称

判决宣判后,陈**、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上诉的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为11062平方米不当,应为11718.55平方米。按图纸显示,本案施工工程有南、北阳台。南阳台为暖阳台,应按实际面积计算,北阳台为冷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原审判决未计算南、北阳台面积。2、原审判决水表款57,600.00元、安装费1,980.00元由陈**承担错误。陈**与李**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规定购买及安装水表。《水暖安装规范》中也没有水表安装的内容,故李**应自行承担水表款57,600.00元及水表安装费1,980.00元,不应将上述款项计算在工程款中。3、虽然施工图纸中有楼梯间立管保温的要求,陈**未履行该义务。但陈**认为,立管保温的费用最多2,000.00元。但原审判决却扣款12,000.00元。4、保证金是保证人为履行义务而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原审法院以陈**大包工程,未安装水表,且工程完工后,未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判决保证金不予返还是不正确的。水表安装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李**替陈**履行了维修义务,那么李**在维修期内所花销的合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后,余款应返还陈**,原审法院判决保证金全额不予返还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李**按实际建筑面积11718.55平方米再支付工程款36,110.25元,水表款576,000.00元,水表安装费1,980.00元,楼梯间保温扣款10,000.00元由李**承担,保证金10,000.00元返还陈**。

李**上诉的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李**未按补充协议给付陈**材料款,而是派李**、史**共同去哈尔滨进料,其材料均由李**同意购买后直接付款,包括水表在内的水暖材料均由李**购买,并因此判决重新购买水表款93,060.00元、水表二检费780.00元由李**承担错误。依据双方签订的水暖合同及客观事实,应是陈**先购材料,李**后付款。李**跟随前往哈尔滨市购材料是经陈**同意的,其任务是付款及将材料运回工地,关于材料的选择都是由陈**决定的,与李**无关。2、原审法院判决陈**不承担铺硂钢丝网款47,848.00元不正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水暖安装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中执行黑龙江省地方标准,而《关于加强垦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了“填充层内应配双层镀锌钢丝网片”。陈**必须按此规定铺设硂钢丝网,原审法院认定图纸未要求铺设硂钢丝网不正确,因为铺设硂钢丝网是在图纸的设计说明上规定的。故铺硂钢丝网款47,848.00元应由陈**承担。3、采暖整改费127,000.00元应由陈**承担。李**已于原审法院提交了开发商下达的整改通知。陈**没有完成所包工程便离开工地,无奈李**把需要整改的工程发包给吴*,并给付吴*工程款127,000.00元。4、采暖挤塑板改苯板差价150,000.00元,原审法院以工程结算扣款明细中没有采暖挤塑板改苯板差价150,000.00元,整改通知中也没有该费用为理由,判决陈**不承担该款是错误的。5、地沟管道井实际是楼底下的地沟管道,陈**在铺设地沟管道时保温不合格,被开发商扣款20,000.00元,在工程结算单上标注的管道井就是这项,该款应由陈**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以工程结算单上第4项管道井扣款20,000.00元非采暖保温扣款而不予支持李**的该项主张是不正确的。6、因水暖未交工,影响整体工程验收,李**被开发商罚款100,000.00元,该款应由陈**承担,原审法院判决以工程结算单扣款明细中没有此项而不支持李**的主张是不当的。7、陈**没有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其承包的水暖工程,直到2011年12月25日,陈**没有完成所包工程就离开工地。陈**应按补充协议中的约定,给付李**因工程超期75天而产生的违约金375,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庭审中,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2年2月12日李**和吴*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施工协议书、2012年3月8日吴*出具的收据一张,证明陈**没有完成所承包水暖工程的维修义务,李**将需要维修的部分分包给了吴*,李**向吴*给付的工程款127,000.00元应由陈**承担。

陈**的委托代理人尚玉为认为该协议书和收据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且协议书中没有吴*承包工程的具体施工范围。

2、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春诚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春**司)与正**司对账单一张,证明李**被正**司扣款100,000.00元。

陈**的委托代理人尚玉为认为该对账单无双方签字,且不是新证据,对该证据不认可。

3、黑龙江省九三局生态家园14号、16号楼的水暖施工图纸,证明本案水暖工程在图纸中的施工要求。

陈**的委托代理人尚*为对该证据无异议。

4、李**申请证人李**、申树才出庭作证,李**证明其与陈**一同去购买的水表等水暖材料,材料的选择由陈**确定,李**负责把材料拉回工地。申树才证明陈**所承包的工程没有完工就离开了工地。

陈**的委托代理人尚玉为认为李**认可按合同约定先付款,然后陈**购买材料,与李**的上诉理由相反。证人申树才不懂水暖,水暖工程是否完工其不可能知道,对工程整改的事情证人并不清楚。

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李**提交的1号证据系李**与吴*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吴*出具的收到工程款的收据,该协议书及收据虽有吴*签字,但吴*未出庭作证,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李**对工程的整改与陈**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第2号证据无春诚公司与正**司的印章或签字,不予采信。第3号证据系施工图纸,陈**对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4号证据中的证人李**、申**受李**所雇佣,与李**有利害关系,且证人李**的证言不能证明陈**在购买水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申**亦未能说明陈**对本案水暖工程还有哪些工作没完工,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与李**签订的水暖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该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于合同中约定总造价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李**与正**司的工程结算单中工程量为11062平方米,故该水暖合同的实际建筑面积应以11062平方米为准。陈**的施工项目为水暖、上下水工料承包安装,水表的安装应由其负责,工程款亦应包含购买水表的款项,且李**给付供货方包含水表在内的材料款后,陈**又在材料款的收据上签字,故陈**要求李**承担水表款57,600.00元及水表安装费1,98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楼梯间立管保温在图纸中有说明,陈**未做保温,陈**对该事实亦认可,陈**虽主张立管保温的费用最多2,0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项扣款12,000.00元应由陈**承担,其要求李**承担楼梯间立管保温扣款10,0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的水暖工程中,陈**未安装水表,保修期内亦未履行保修义务,故其无权要求返还保证金10,000.00元,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李**主张陈**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应给付违约金,但双方签订的水暖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李**先给付陈**材料费。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未按约定给付陈**材料费,而是直接将材料费给付供货方,致使本案水暖工程工期延长,故李**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工期的约定,要求陈**给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第一次购买水表时,李**未按合同约定,将水表款给付陈**,而是直接向供货方给付该款,且购买水表时,李**亦派人前往,故水表无法安装的责任应由李**承担,李**要求陈**承担重新购买水表款及水表二检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水暖施工的具体项目应以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为依据,本案中的水暖施工图纸中未要求铺设硂钢丝网,故陈**不承担未铺设硂钢丝网被开发商扣款的责任。李**主张本案采暖工程的整改费用127,000.00元,应由陈**承担,但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开发商给其下达的整改通知中不合格的水暖施工项目与陈**有关,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整改费用的实际产生,故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主张水暖工程未交工,影响整体工程而被开发商罚款100,000.00元,但其未能证实该罚款的实际发生及其与陈**有关,其要求陈**承担100,000.00元罚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李**主张采暖挤塑板改苯板差价150,000.00元、地沟管道保温不合格被扣款20,000.00元应由陈**承担,但李**于原审法院提交的生态家园工程总结算单中并未明确上述扣款,该结算单中标明的分别是防水、挤塑板差价和管道井,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9.00元、邮寄费200.0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2,703.00元,李**负担1,98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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