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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逯**因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予受理。至于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通过实体审理解决。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初字第27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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