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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丰富建安**公司与大庆天**有限公司、大庆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天通建**限公司、大庆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法院关于大庆筑**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无法继续施工这一事实的认定不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庆高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市丰富建安**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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