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圣君、原审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2013)红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