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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圣君、原审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圣君、原审被告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红岗区(2013)红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大庆昊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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