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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xx与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xx诉被告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xx及被告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xx诉称,2008年9月7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协议,被告将曹路5#地块的土方外运工程承包给了原告,承包价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8万元,机械进场3天内付10万元,土方运完后付15万元,余款经被告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土方的运输工程,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9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19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xx辩称,认可欠原告19万元工程款,但被告尚未从上家处拿到工程款,目前无钱支付给原告,被告一旦从上家拿到工程款就向原告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7日,胡xx、潘**为甲方,夏xx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浙江嵊**程有限公司将曹路5#地块土方外运、地块平整工程承包给夏xx,总造价48万元,机械进场3天内先付10万元,外运土方运完后付15万元,余款经甲方验收合格后20天内付清。之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2年5月15日,被告胡xx向原告夏xx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夏xx曹路5#地块推运土工程费19万元。”。

以上事实,由《协议书》、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xx完成约定施工,被告胡xx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程款19万元,该欠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清偿债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xx欠款19万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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