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02元,减半收取计32,801元,由原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x**司与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X与上**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XX与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X**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X**公司与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X公司与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限公司与上海X**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