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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上**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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