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上海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81.50元,由原告X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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