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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原告称,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路*号*大厦续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空调、弱电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1,100万元,按上海市2000定额,材料及人工价格按上海市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致使施工始终不能顺利进行。故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29,374,9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42,846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确认原告对位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路*号*大厦(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街坊*丘)的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辩称

被告被告辩称,目前工程已经停工,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已经结算工程款,对工程结算造价无异议,但被告在施工期间支付过民工工资150万元。具体付款时间说不清楚,收据于过年的时候补了。双方在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工程款的支付进度都没有约定,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计算没有依据。双方也没有约定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所以最后一笔结算款起算点也没有依据。原告主张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确认原告对位于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路*号*大厦(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街坊*丘)的拍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对原告诉称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路*号*大厦续建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空调、弱电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价为1,100万元,按上海市2000定额,材料及人工价格按上海市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款支付为每月按每月工程量的50%支付,完成工作量100%的情况下支付至合同价的70%,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将完整的决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核实,审核后的总价发包人支付至审核后总价的25%,余款5%作为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30天内支付等。

2010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进场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0年8月18日派施工管理班子和部分施工人员进驻*大厦进行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清理施工现场。

2011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工期要求为2011年3月30日前完成施工现场清理、临时设施搭设,2011年7月30日前搭好脚手架和施工电梯并完成拆除工程,2011年11月30日前续建工程竣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决算造价下浮8%变更为工程决算总价下浮3%;发包方未按约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额的千分之1.5支付违约金等。

2012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大厦工程造价结算单,工程总造价为29,374,952元。被告至今共支付原告150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进场通知书、补充协议、结算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已同意,故双方对解除合同已无争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已施工工程的价款。鉴于双方对此已作结算,故被告应当根据其确认的29,374,952元支付工程款。该款依法亦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

二、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7,874,952元,该款就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路*号*大厦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800元,由原告泰州市*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8,625元,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1,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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