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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司与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x**司(以下简称x**司)诉被告x**司(以下简称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11日、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司委托代理人xx、xx,被告x**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xx公司诉称,2007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施工原告的车间扩建项目工程。2008年7月被告完成了工程项目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主要原材料检验和验收的报告、子工程初验报告用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交付。另工程项目出现很多质量问题,如地坪沙化、钢筋外露、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等问题,原告多次要求维修,被告屡屡推脱。诉请判令:1、被告交付原告扩建项目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档案资料、施工单位主要原材料检验和验收的报告、子工程初验报告;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x**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于2008年7月完成涉案工程后,于7月5日通知原告竣工验收,7月9日由原告主持召开竣工初验会,根据会议要求,被告于7月14日将施工方竣工验收的资料报送原南汇区质量监督站,并督促原告将建设方的资料报送质量监督站,原告于7月14日向质量监督站发出通知,称已报送资料,并定于7月17日组织验收,后因缺乏建设方所需提交的资料,涉案工程未如期组织验收。原告于2009年1月起已擅自使用建筑物,2009年1月11日双方签订决算确认书时再次确定保修期至2010年12月31日。保修期内,被告在接到原告对卫生间水管漏水的报修通知后即上门查验及修复,被告从未接到原告涉及地坪沙化等质量问题的报修。在2011年被告起诉x**司支付保修金的案件中,法院已认定x**司在保修期内从未就地坪沙化、坑洼等质量问题提出保修,现原告再次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理,2007年11月3日,x**司与x**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司承包施工x**司的扩建厂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浦东新区航头镇鹤立西路108号,工程内容为车间(一)加层、综合楼加层、车间(三)新建、土建安装等施工总承包,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验收合格,合同价款为2100000元。2008年7月6日,x**司书面通知x**司施工已全部完成,通知x**司于7月9日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初验,并要求初验通过后及时报质监站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2008年7月9日,x**司、x**司初验后签署《工程初验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对查看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在三日内整改修复,施工方在次周报质量安全监督站等。

2008年7月14日,x**司出具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致原南汇区质量监督站,称x**司厂房扩建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现将竣工验收前有关资料送上,并定于7月17日组织竣工验收,此外,x**司在x**司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上加盖公章,x**司遂将上述资料以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施工单位所需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了原南汇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此后,因缺少环保、规划等相关申验资料,涉案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2009年1月x**司连续使用系争工程至今。

2009年1月11日,x**司、x**司签署《工程决算及付款确认书》,约定x**司为x**司施工扩建厂房工程,决算及付款确认如下:1、x**司土建厂房工程合同价为2100000元,后调整为2400000元,……6、按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保修金为78467元,于保修期限内(2010年12月31日前),在没有发生工程质量或发生工程质量x**司及时维修后,按时无息支付x**司保修金;……。

2009年12月,x**司曾向x**司提出系争工程水管漏水,x**司派人进行了维修。

2011年4月,x**司起诉来院,要求x**司支付工程保修金78467元及相应利息。x**司辩称x**司施工的地坪存在沙化、坑洼,并存在钢筋外露、墙体开裂、水管漏水等质量问题。本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x**司无证据表明2010年12月31日前其向x**司提出并系争工程发生了其所述的地坪沙化、坑洼等质量问题。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浦*一(民)初字第12832号民事判决,判决x**司支付x**司工程保修金78467元及相应利息。判决后,x**司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二审法院会同双方当事人对系争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确定存在的质量问题一是地坪沙化、坑洼,二是底层两个卫生间未修理完毕无法使用。x**司表示对卫生间愿意修复,但地坪问题是x**司自己使用不当造成,与其施工质量无关。之后x**司于2011年12月11日对系争工程底层两个卫生间进行了修理。上海**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x**司对x**司报修的水管漏水修复完毕,该质量问题已不复存在,维持了原判决。

2009年5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执法人员至x**司涉案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记载:x**司(车间三扩建)工程于2008年8月完工,2009年1月投入使用,连续使用至今,目前尚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手续办理过程中建设方未收到施工方质量竣工资料。

2012年4月,x**司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审理中,xx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造成申请人的损失进行鉴定。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及付款确认书、验收通知、会议纪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x**司在完成施工工程后已发函通知x**司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双方2008年7月9日会议纪要内容,约定次周报质量安全监督站,从x**司提交被告的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单以及经x**司盖单确认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反映,x**司授意被告向质量安全监督站提交相关申验资料,现x**司已按约将施工方应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给了原南汇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由于缺乏建设方的建设规划等相关验收资料,竣工验收未能如期开展,x**司再次诉请要求x**司向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等报验资料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x**司提出的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认为,(2011)浦*一(民)初字第12832号、(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x**司无证据表明在质量保修期内存在地坪沙化坑洼、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并向x**司提出过,x**司在本案中就上述问题亦无提出新的事实主张。而x**司就水管存在的漏水问题,x**司在接到通知后已进行了维修,x**司在(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19号案件的审理中已就修复后的地面填平,该判决已认定该质量问题已不复存在。而且,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x**司擅自自2009年1月使用至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故此,x**司在本案审理中提出对质量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其诉请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限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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