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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程公司与上海**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上海X**程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公司、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述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民币369万元,于2009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80万元,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89万元;

二、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上海**实业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二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一、二条调解协议,则另需补偿原告上海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人民币85万元;

四、原告上海X**程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自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新村XX号101-602室(共12套房屋)迁出,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00元,由原告上海X**程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各半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评估费人民币2万元,由原告上海X**程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各半承担;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共须承担的人民币29450元于2009年3月31日直接支付原告上海X**程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亚**程公司人民币369万元,于2009年4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180万元,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189万元;

二、被告上海东**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上海**实业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二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一、二条调解协议,则另需补偿原告上海亚**程公司人民币85万元;

四、原告上海亚**程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前自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新村58号101-602室(共12套房屋)迁出,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900元,由原告上海亚**程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各半承担;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评估费人民币2万元,由原告上海亚**程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各半承担;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共须承担的人民币29450元于2009年3月31日直接支付原告上海亚**程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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