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原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公司、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述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实业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支付原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5万元,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196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实业公司各半承担;被告上海**实业公司承担的人民币2598元于2009年3月31日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