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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限公司与X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X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原告**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X科**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限公司诉称:2006年3月,被告将X教堂屋面防水卷材、铜瓦铺设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即开工。2006年4月17日,原、被告补签订《X教堂屋面防水卷材、铜瓦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原告认为系争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65602元(以下币种相同),扣除3%质保金7968.06元待质保期满后支付,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95566元,尚欠62067.9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2067.9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系争工程造价为24万元,被告同意

3%质保金即7200元待质保期满后主张。

本院认为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科**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X**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234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1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被告**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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