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清诉徐明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