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