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0)松民三(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张X与本案讼争法律关系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审判决亦未判令其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故张X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缺乏依据,不符合上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X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953.41元,退还张X。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