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5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a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