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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5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a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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