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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司与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贸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建筑工程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且本案纠纷涉及到不动产,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合同约定,如有未尽事宜,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向上海**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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