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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上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1)浦*一(民)初字第13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上海市杨浦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公路2575号1201室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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