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5)松民一(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1日受理后,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以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81.5元,由上诉人上海**限公司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