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民五(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因上诉人A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A与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十三建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