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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公司与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上**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区××路四期的部分住宅区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原告于2008年3月5日将工程决算单提交被告,总造价395,102元,被告公司代表签字确认。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220,000元,余款未付。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175,102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上述金额为本金,从200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同期中**银行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对上述施工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南京**限公司于2010年1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限公司工程欠款175,102元(原告在取得该款的同时,应当向被告出具发票,否则由被告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二、双方就此事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1,99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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