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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有限公司与上海B**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B**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6月9日签订《××项目B地块场地平整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施工被告的上述项目,合同总包价为人民币(下同)95万元。签约后,原告进场施工。2006年7月10日,原告已按约完成90%的工作量,同月15日,经被告验收并移交。2006年7月21日,经被告同意,原告人员及机械撤离现场,2006年7月25日,被告确认停工费为1万元。此外,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地下古河道不在原合同承包范围内需另行结算,后经被告承诺并最终签证确认有关清淤及土方回填费用为248,640元。期间,被告于2007年2月8日通过上海**有限公司支付70万元,剩余413,640元至今未付。此外,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将该项目剩余10%的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停工费计413,640元;(二)被告支付单方终止协议违约金28,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B**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工程款17万元,该款由被告于2009年4月27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则另行支付原告8万元;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966.0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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