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A**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0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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