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人民法院(2014)哈*一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山西**限公司申请执行西林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其他法院予以查封,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西林钢**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人民法院(2014)哈*一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