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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责任公司与黑龙江**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省建工集团委托代理人史**、周**,被上诉人辰能环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责任公司交纳的上诉审案件受理费42412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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