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以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依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2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与福建**限公司签订的《轻质复合节能墙板销售运输安装施工承包合同(谭阁美)》,该合同第九条1项约定:u0026ldquo;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u0026rdquo;。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u0026ldquo;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u0026rdquo;。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工程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谭阁美酒店,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福建**限公司上诉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福建**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