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受理了尚志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尚志市石头河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哈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03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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